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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益诉讼检察发力?坚定守护“中华水塔”
时间:202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青海:公益诉讼检察发力 坚定守护“中华水塔”
时间:2025-11-02  作者:徐鹏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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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

近年来,青海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司法力量守护“中华水塔”,服务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全省检察机关以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核心,构建“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N”模式,服务打造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新高地。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公益诉讼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盗采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切实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源头治理,共同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

记者从近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展示青海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责、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实践与成效。

侵占黄河支流河道

督促整治恢复原状

2022年6月,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发现大通县长宁镇宋家庄段多家农户破坏河道网围栏,私自进入黄河二级支流北川河河道内侧沿岸开荒耕种农作物,两年来侵占河道面积达30余亩,造成水域空间减少,存在河道行洪安全隐患问题。2024年5月,县水利局发现在河道内耕种农作物的村民陆续增加,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县水利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大通县检察院收到线索后,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通过调取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无人机航拍取证等方式查明,自2022年起,当地村民在宋家庄北川河道内开荒耕种,此后连续两年进行种植,面积逐年扩大,被侵占的河道面积达35亩,同时在位于其上游的甘沟门村右侧河道非法种植3亩,严重影响水域空间和行洪安全。县水利局发现后虽每年对村民进行讲解劝阻,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且县水利局与大通县长宁镇政府存在职能交叉,致使多年来问题一直搁置未予解决。

2024年7月2日,大通县检察院向长宁镇政府及县水利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大通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已接近成熟期,为避免矛盾激化,考虑民生实际,主动和行政机关一并与涉案村民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待庄稼收割完毕后再进行整改。

长宁镇政府与县水利局在大通县检察院的推动下共同开展整改工作。由大通县长宁镇政府开挖一条宽5米的防护沟,修复周边被破坏的网围栏,设置警示标识牌,防止机械车辆再次进入河道,彻底清除非法围垦的安全隐患。县水利局对围垦的河道进行恢复,对该河道内开荒的耕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疏浚,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2024年9月14日,大通县检察院联合县水利局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围垦河道已全部恢复原状。

北川河系黄河重要的二级支流,河道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成因,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在办理案件中始终聚焦民生利益,妥善解决河道治理与群众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最终推动多年河道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解决,有效维护黄河健康安澜。

牧民非法猎捕雪豹

公益诉讼保护资源

2024年6月,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发现,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杰某某于2024年3月在同德县秀麻乡草场上放置铁丝扣准备猎捕岩羊,3月底其子彭某某发现该铁丝扣捕获野生动物雪豹(因铁丝扣套到头部窒息而亡),并将雪豹尸体存放于先某家中。随后杰某某、彭某某、先某3人商量找卖家出售,出售未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挂牌督办。2024年6月6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立案办理,并于6月11日发出公告。针对案件涉及的非法猎捕雪豹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与相应生态环境损失的损害程度难以确定的问题,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进行专门鉴定,形成了《同德县雪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2024年8月29日,因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以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为据,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0月25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在同德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年11月4日宣判,判令杰某某、彭某某、先某3人共同承担因非法猎捕而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计207095.16元、鉴定评估费80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据介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问题加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积极借助专家支持,寻求改善青藏高原区域生态环境和雪豹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得到持续恢复性增长的监督路径,通过委托鉴定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依法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有效保护了高原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了高原检察机关在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工作方面先行先试的“青海方案”与“高原经验”。

资源回收问题颇多

督促整改规范发展

2024年12月,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实施分类管理、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超范围经营等不规范问题,不仅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风险隐患,还对辖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2025年1月7日,海东市检察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调查、调取执法档案等方式,认定海东市辖区部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存在未实施物品分类存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未规范落实废旧金属回收登记制度等问题。

2025年1月16日,海东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及13家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向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全力推进整改。海东市安委办下发通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门成立海东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通过摸底排查、宣传教育等方式大力推进整治;市商务局对全市废品收购站点进行排查,共取缔50个、关停12个、规范177个;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192户,发现问题77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72份;市公安局通过整治排查,发现并整改各类问题16处;市生态环境局对122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点)采取环保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废品收购过程中禁止收购废机油桶、废漆桶、废铅蓄电池等进行明确,与98家企业签订《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点)承诺书》;市消防救援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集中约谈,防范化解全市重大安全风险。

同时,海东市检察院依托案件办理,指导辖区检察院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型,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发现线索并立案50件。

环评与验收不相符

检察建议破解难题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大柴旦某公司存在环评和验收要求不符的情况,部分盐田未办理环评手续,生产工艺及部分环保设施与环评要求不符,存在污染生态环境问题。

大柴旦检察院在发现问题线索后,于2024年2月4日立案调查,通过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前往企业实地调查核实、调取资料、与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等方式,发现存在部分盐田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线采用工艺与环评和验收要求不符、生活区内供暖设施与项目环评和验收报告要求不一致、企业排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后邀请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赴企业召开现场听证会,确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2024年3月11日,大柴旦检察院向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大柴旦某公司上述生态环境问题督促整改;把好环保审批,严把前期手续,提高“三同时”执行率,对新建项目严把环评、环保治理措施等审批关;进一步加大本地区环境监管力度。

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监督相关企业开展整改工作,一是要求对部分超面积盐田办理环评手续;二是办理稀硫酸(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延期;三是加大资金投入,规范设置三台燃煤蒸汽锅炉废气排放口和平台;四是重新修整酸雾收集装置,满足环保要求。2024年4月10日,大柴旦检察院与大柴旦行委生态环境局针对某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跟进调查,相关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变更氯化钾生产工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报记者徐鹏)

法规集市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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