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月6日在科右中旗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旗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李大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旗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四年的工作回顾
过去的四年,在旗委和盟检察分院的坚强领导下,在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旗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旗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和“落实、稳进、提升”的总基调,忠诚履职,锐意进取,为建设平安中旗、法治中旗提供了优质检察产品。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我院干警在全国、全区、全盟各项检察业务技能竞赛中屡获佳绩。2018年至今,获得旗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共计53人次。
(一)主动服务大局,在国家治理中彰显检察担当
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是坚决响应旗委号召,积极参与全旗防疫管理。二是注重自身防疫与司法办案“两不误”,通过远程提讯、云间公诉等“零接触”办案方式,及时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案件。三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疫情期间市场运营、校园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助力决胜“三大攻坚战”。一是聚焦金融安全,与金融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其完善管理制度。开展防范金融风险法治宣传,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四年来,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1人。二是聚焦脱贫攻坚,创新扶贫思路,拓展扶贫途径,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驻村帮扶,共计为帮扶嘎查协调项目资金3000余万元,本院投入资金30余万元,助力嘎查如期脱贫。三是聚焦污染防治,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环资类犯罪,积极与行政机关配合,凝聚合力。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201件232人,修复林地3400余亩、草场11600余亩,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两微一站”等平台,打造全方位、多层次民营企业服务窗口,组织业务骨干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开展涉企刑事“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开启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检察服务。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建立完善线索研判评估机制,排查历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筛查重点人员,建议行政、司法单位进行预防管控。组织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专门会议,就涉黑恶案件认定标准、涉及罪名及个案进行研讨,进一步统一认识,提升办案质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发布工作动态,做好法律政策宣讲、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起诉涉恶案件2件13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坚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将民族团结工作渗透到各项检察工作中,不断强化检察干警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各民族群众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深入社区、嘎查开展民族团结政策宣讲,增强群众民族团结意识。2020年我院荣获“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称号。
(二)深耕主责主业,在履职尽责中维护公平正义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93件660人,批准逮捕320件411人,不批准逮捕169件24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56件2104人,起诉1513件1853人,不起诉107件181人。一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不捕率、不诉率均同比上升。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充分运用“案-件比”提高办案质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92.46%,量刑建议采纳率96.21%,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强化“两项监督”,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室,加强侦诉衔接;依法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提前介入侦查56件,立案监督72件,纠正漏捕21人,追诉漏犯47人,追诉漏罪10人,提请抗诉17件。向侦查、审判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171份,采纳率和纠正率均达100%。2018年以来,组织开展命案防控、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等多个专项行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严格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刑罚交付执行,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3件,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中心派驻检察室,提高监外执行监督力度,共纠正监管场所和监外执行违规违法情形150件,发出检察建议49件。核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3000余件,发现违规违法案件13件,发出检察建议5件,纠正率达100%。三是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立未检办案组,建设“呼斯乐青少年法治驿站”,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办理相关案件29件43人,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起诉29人,附条件不起诉8人,不起诉6人。全面推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开展法治宣教活动38次,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全面深入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以办案为中心,注重民事检察监督实效。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62件,提出检察建议287件,提请抗诉2件,终结审查38件,支持起诉14件。深入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和解机制引入支持起诉工作,与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协调机制》,构建“协作+听证+和解”的办案模式,助推欠薪问题顺利解决,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38件201人,帮助农民工讨回薪酬500余万元。2021年“支持郑某某、赵某某等105名农民工起诉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和“全区检察机关保护民生典型案例”。
立足基层实际,构建行政检察监督多元化格局。受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19件,提出检察建议403件,终结审查14件。依法监督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在全盟检察机关率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审查行政执法案件102件,制发检察建议40件。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公开听证促进争议化解,2020年我院办理的“毛某某行政争议化解案”被评为全区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聚焦公共利益,有序拓展公益诉讼。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14件,审查立案237件,制发检察建议182件,民事公益诉讼公告8件。开设“随手拍”举报平台、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派驻检察室、聘请食药环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发展公益诉讼志愿者,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守护北疆草原林地专项活动。结合本旗实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兴安盟革命文物保护等30余个专项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对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的专项监督,2021年我院对霍林郭勒市宝发煤矿破坏自然资源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区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并胜诉,判决宝发煤矿支付赔偿款133万余元,已全部收缴并上交旗财政。该案被评为全区检察机关2021年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相继被《检察日报》《内蒙古日报》等媒体报道。
(三)回应人民关切,在服务保障中增进民生福祉
全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是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检察服务,四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597件781人,无涉检、非访案件。二是结合本地实际,成立“萨日朗检调中心”,聘请社区网格员、嘎查党员干部等为调解员,引导群众化纷止争,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多维联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创建以检察院为主导,联合相关行政部门,针对性实施“扶贫+扶志+扶技”的多维立体司法救助机制和双向延伸大治理机制,协助申请人将救助金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延伸生利,持续改善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四年来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4件2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0余万元。其中“包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
(四)强化素能建设,在内外兼修中锻造过硬队伍
突出政治引领作用。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推进,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守牢意识形态主阵地。二是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依托“检答网”“学习强国”等平台,多渠道、多路径提升检察干警政治素养,厚植为民情怀。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顺利完成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等工作,使管理更加科学,职责更加明确,合理配置办案力量。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和检察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助推检察工作效率和效能双提升。
全面加强从严治检、从优待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要求,健全完善党务、政务、检务、事务制度体系。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四项任务”,排查整治顽瘴痼疾,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加强。坚持从严治检、从优待检相结合,注重教育培训,做好检察人员职级晋升、选升工作,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办公、办案环境,完善职工福利保障,提升干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重视检察文化建设。以文化引领干警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建成院史馆、党建工作展区等,全盟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基地在我院正式挂牌并投入使用。组织承办和积极参加盟、旗两级文体赛事,将检察文化与红色文化、科尔沁文化相融合,不断激发内生动力。
着力打造智慧检务。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成全区检察机关首个“模块化机房”。安装物证管理、语音识别等系统,推进“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完善网上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办公办案规范高效。
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定期向旗委、人大报告工作,积极联络代表委员,诚恳听取意见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开审查、听证相关案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200余条,公开法律文书1400余份,倾力打造“阳光检察”。
各位代表,旗检察院四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是旗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旗检察院全体干警向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监督效果需进一步提升;二是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缺乏专业性、实践性人才;三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工作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新期待还有差距。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着力加以解决。
二、今后工作思路
踏入“十四五”新征程,旗检察院将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聚焦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以自治区党委“71条重点措施”为抓手,坚持不懈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改善监督质效。二是围绕旗委“十四五”期间总体工作思路,融入平安中旗建设。紧扣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等重点工作,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诉源治理,探索司法办案和矛盾化解同步推进,用好检察听证,多措并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加强以案释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助力提升社会公众法律素养。
(二)以业务建设为主线,实现法律监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是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推进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两项监督”,规范侦查活动,促进法律正确实施。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专人办理,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力度。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加强对监管场所和监外执行监督检查。在上级院的统一部署下,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14种职务犯罪。二是做强民事检察。积极培育权利监督和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重点做好生效裁判和执行检察监督,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公证、劳动仲裁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非诉执行中的违法问题。三是做实行政检察。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紧盯严重损害公民实体权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重点案件,做好监督纠正、释法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聚焦国土资源、社会保障、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积极探索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路径和方法。四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继续扩大系统内上下联动,系统外互助协作的公益保护格局,深入推进环境资源、食药安全等公益保护。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精准度和说理性,为行政机关提供必要支持帮助,做好跟踪监督、起诉工作。加强办案规律总结,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区域相关问题的集中整治。
(三)以队伍建设为核心,打造党和人民放心的检察铁军。
一是稳固基础建设。科学编制人才培养规划,健全完善考核机制,用好用活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加大从优待检力度,提升检察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完善检务公开、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以公开促公正,逐步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检务公开体系。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防范顽瘴痼疾反弹回溯,狠抓“三个规定”执行,深化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征程要有新作为,我们将在旗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担当,为谱写科右中旗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名词解释
一、“案-件比”
“案”是指当事人涉司法事件,“件”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一定时期内,在“案”数固定的情况下,“件”数越少,反映检察机关办案的诉讼环节越少、诉讼效率越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序列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
五、公益诉讼“等”外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授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之外的领域,如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
六、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七、“三个规定”
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