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该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智慧的汇聚之地。从心理疏导被明确为特殊检察制度,到各地检察机关广泛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参与办案,心理学专业力量已深度嵌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非暴力沟通(NVC)由心理学家马歇尔·卢森堡提出,其核心框架包含四个环环相扣的要素:观察——客观描述事实而不作评判;感受——准确识别并表达内心情绪状态;需要——探寻感受背后的内在需求;请求——提出具体可行的行动期待而非发号施令。这一框架实现了沟通模式的重要转变,即从“评判—指责—命令”的权力模式转向“观察—共情—协商”的合作模式。非暴力沟通方法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不仅具有辅助办案的工具价值,更可成为未检检察官沟通素养的基础构件,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法律监督等不同场景中的应用各有侧重,在“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中也呈现出不同的应用逻辑,亟须构建系统化、差异化的应用框架。
非暴力沟通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深层契合
非暴力沟通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之间存在深层契合。未成年人认知发展尚未成熟,面对权威性司法场景极易产生防御性心理封闭,传统“质问—辩解”式沟通往往加剧对抗,而非暴力沟通的“观察—感受”路径能有效降低心理防御阈限,为未成年人情绪疏导提供了结构化通道。未检工作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本质上要求一种非对抗性的沟通伦理。非暴力沟通所蕴含的对人的尊重、对修复的关切、对协商的鼓励,与未检工作在精神内核上高度一致。
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监督场景涉及行政机关、学校、社会机构、家庭等多元主体,沟通难度不亚于办案场景,不同阶段沟通任务和对象不同,非暴力沟通方法应有差异化布局。如在督促监护令制发跟进中,运用非暴力沟通方法,检察官可先客观描述——“我看到孩子说,你已经有三个月没参加过家长会”,继而同理家长处境——“我知道你一个人带孩子又要工作,确实很难”,进而探寻需要——“你是不是也希望孩子走正道,只是不知道该怎么管”,最后提出可行请求——“接下来三个月,每周抽出半天陪孩子做一件事,你愿意试试吗?”这种沟通方式在法律框架内搭建起合作桥梁。而在公益诉讼起诉前阶段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磋商中,非暴力沟通方法同样具有独特价值。检察官运用非暴力沟通方法能更有效地帮助被监督单位理解自身职责同未成年人保护需要之间的关联,以法律监督促进协同行动。
非暴力沟通方法在综合履职中的差异化应用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涵盖“四大检察”。不同检察职责性质不同,非暴力沟通方法的应用方向和程度亦有区分。
刑事检察:以修复为核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非暴力沟通方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修复”,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扭曲的认知行为模式,修复家庭功能缺损。检察官不仅应查明事实,更要透过非暴力沟通方法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行为背后错误的需求表达方式,在理解法律后果的同时也理解内心真正的需要。需强调的是,非暴力沟通方法的运用并非放弃法律评价,而是为法律评价创造被未成年人真正理解和内化的心理条件,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与共情内心需要并不矛盾,反而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沟通维度的具体体现。
民事检察:以调和为导向。涉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等民事检察监督中,非暴力沟通方法侧重点在于“调和”。此类纠纷表层是权利义务争议,深层往往是家庭成员间长期沟通失效和情感需要未获满足的累积爆发。检察官运用该方法帮助当事人识别情绪背后的真实需求,理解孩子的感受,将纠纷重心从“谁对谁错”转向“怎样对孩子最有利”。在办理相关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联动法院、妇联等各方力量,通过非暴力沟通方法强化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实现纠纷源头化解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以协同为重心。在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中,非暴力沟通方法重点置于“协同”。行政检察涉及对行政机关履职监督,公益诉讼涉及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保护义务,均需多部门充分协调。检察官运用非暴力沟通方法能更有效地帮助被监督单位理解法定职责同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的内在关联,以法律监督促进协同行动。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在检察建议制发、磋商、整改落实等环节,检察官需具备将法律问题“翻译”为各方能理解接受的沟通框架的能力,非暴力沟通为此提供了结构化工具。
将非暴力沟通方法融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路径探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守护民族未来的重要阵地。将非暴力沟通方法引入未成年人检察实践,既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沟通维度上的具体展开,也是未检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将非暴力沟通方法真正嵌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系,需要系统性制度建构的支撑。
纳入未检人员素能培养体系。破解心理疏导困境的关键在于提升检察官自身心理学素养和沟通能力。建议将非暴力沟通专项培训纳入未检人员统一培训课程,使其成为沟通素养的基本组成部分。培训涵盖四要素理论与实操训练、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规律、各履职场景应用模拟演练等模块。鼓励未检检察官参加心理学专业培训并考取相关资质,从根本上改变缺乏相关心理学知识的现状。
融入检察办案规范和工作指引。可在审查逮捕讯问规范、社会调查指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规程、督促监护令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将非暴力沟通倡导的沟通模式作为推荐性技术规范予以明确,使其从“软技能”上升为“硬支撑”。在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帮教方案制定等已有制度中植入非暴力沟通要素,对现有制度进行精细丰富。
发挥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的纽带功能。非暴力沟通作为跨专业通用沟通框架,可成为检察官、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多元主体间的沟通桥梁。检察机关可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法治进校园、社区法治宣传等渠道,向监护人、教师传播非暴力沟通理念,从源头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中,也可根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不同对象特点,设计差异化的非暴力沟通策略。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江西方志敏干部学院教学科研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