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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检察院开展整治“医美”乱象联合调查活动
时间:2023-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科右中旗检察院开展整治“医美”乱象联合调查活动

2023-03-01 15:46·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爱美人士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微整形”医疗美容。每年爱美女士都想美美地过一次属于自己的节日——“三八”妇女节,但是频繁曝光的“医美”乱象也让人望而却步。

阳春三月群芳艳,“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科右中旗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全国《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联合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特邀检察官助理、执法人员一同开展“医美”行业公益诉讼监督调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辖区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联合调查活动中,特邀检察官助理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了专业知识的指导,从专业角度帮助检察机关解决了“医美”问题。联合调查组先后走访了辖区9家美容、美甲机构,重点调查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从业人员相应资质不健全、违法违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违规处置医疗废物以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调查中发现部分美容院、美甲店存在违规从事医美活动,超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销售过期化妆品、夸大宣传、环境脏乱差等安全隐患问题。针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调查组督促问题商户依法整改。

下一步,科右中旗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进一步建立完善部门联合、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促进医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美容消费环境。

检察官普法

一、关于美容机构资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关于医疗人员资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三、关于医疗广告宣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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